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主体:信息产业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4条的规定,信息产业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核准本行政区内的电信运营企业自行招标事宜。
受理单位: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许可条件:
一、申请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信运营企业;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
(三)具备独立编制招标文件和有效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有负责招标工作的机构或3人以上的专职人员;
(五)依法应当备案的招标项目已经办理了备案手续。
2009-05-10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是指从事通信信息网络建设工程总体方案策划、设计、设备配置与选型、软件开发、工程实施、工程后期的运行保障等活动的实施过程。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督管理。
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方可进行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的建设活动。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的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企业承建通信信息网络系统工程。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新申请资质的企业为临时等级,临时等级分为临时甲级、临时乙级和临时丙级。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相关表格下载
Copyright (C) 2004-2010 cdcc.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中国通信建设资讯网
主办: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 承办:北京瑞地通信技术联合公司
协办:中国通信学会通信建设工程技术委员会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通信信息专业委员会
京ICP证030591号 商务联系、网站内容、合作建议:010-63432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