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实施主体:信息产业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4条的规定,信息产业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核准本行政区内的电信运营企业自行招标事宜。
受理单位: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许可条件:
一、申请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信运营企业;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
(三)具备独立编制招标文件和有效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有负责招标工作的机构或3人以上的专职人员;
(五)依法应当备案的招标项目已经办理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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